2008-05-18 | 如何才能收养灾区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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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养申请书;
2、收养人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
3、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说明;
4、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子女的疾病(没有精神病和传染病);
5、收养人经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6、收养人双方年满30周岁,有生育能力的必须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现行计生规定的协议;
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告的证明;
8、收养查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养登记前,应公告,查找生身父母,至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身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身父母。
9、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由于涉及到领养法的方方面面的问题,还请周全考虑下实际情况或向相关机构、部门询问。
因为涉及到领养法的问题,所以请咨询红十字会或者孤儿院。
红十字会的总部电话:(8610)65139999
中央电视台发布了四川省民政厅开通的两部收养咨询热线:
028-84423064;028-84423065。
上述两部热线将接受全国各地有关收养灾区孤儿方面的咨询和负责解答。
甘露春、水冰儿摘录于地震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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